在美國換工作有搬家 relocation 的支出,可以由公司付,其中有包含 non-taxable 跟 taxable。也就是 non-taxable 不會把該筆費用算到收入,而 taxable 會算到收入,雖然這筆錢是公司出,但是最後算到收入部分,還是要為該筆費用繳稅。
non-taxable 的部份就是搬家費用,例如請人打包搬運到新地方。還有個人旅程上的費用,例如車票、機票、或是自己開車的汽油,或接送部分。這部份台灣到美國貨運花了約 $8,500,我也才幾箱東西,就算自己買機票把東西都托運,也才幾千吧。機票的話公定價,沒什麼好爭議的,但是公司開票基本上都是原價,不像自己可以買特價經濟艙,一個人大概差幾百美金吧。
另外 taxable 的部份就是一些算是公司額外的福利。像是跨國或遠距離 relocation 無法馬上找到住的地方,所以公司提供一個月的交通住宿支出。當然這部份在規定上就算是給你的福利。也有提供 destination services 就是幫你提供一些服務,帶你去辦理所有該辦的事情,例如辦證件、銀行開戶、找房子、看學校,只要你要求的就是專員整天帶你服務。
當然福利享受過了,雖然搬家可以不算你的收入,但是整個 relocation 所要付出的稅金還真是可觀。首先,公司一個月的住宿因為是 apartment,一般 apartment 一個月的租金都是最貴(長期租比較便宜)。因此在加州灣區這貴森森的將近 $5,000 費用就算入你的收入。還有 destination services 其實我也沒什麼東西好辦,加上時差也沒什麼體力,最後大概就是考考 DMV 筆試、銀行開戶,看一兩家 apartments,看學校超市等周邊環境,兩天就要 $1,500,美國人時薪貴。
此外,最後還有一項你沒賺到卻算在你頭上的一個 tax assistance or gross-up,就是說公司提供這些 relocation 的支出給你用,其實公司要付出的費用更多,因為稅的關係。舉例來說,台灣有些抽獎獎金是稅前,表示你收到這筆費用還要扣稅,才是你拿到的獎金。有些公司是以稅後獎金,例如說發 1000 元的獎勵給員工,但是事實上這是稅後,所以公司可能要花 1136 的錢,然後獎金 12% 所得稅率扣掉 136 你實拿 1000 元,所以額外 136 元一樣算到你收入,即使你只有拿到 1000。所以類比來說,就是公司花這一大筆費給你或給其他 vendor(當然他們以後也要扣掉營業或所得稅),其實不是只有帳單上看到的那些錢,公司還有一筆額外的費用。所以這筆費用也算到員工身上。
這些零零總總前後加起來,所有總共用大概 $20,000 美金。真是可觀,大概跟我第一年開始工作底薪差不多。以後我大概就直接其他公司拿現金好了,就算扣掉所得稅一半不見,至少還可以淨拿 $10,000 美金,但所得不可能高到要繳那個高所得稅。公司找專業 relocation management 和專人的費用,直接到我身上的錢,實在是少太多了。而且有經驗後,以後根本不需要這麼麻煩或經手這麼多人。例如搬家可以自己找便宜的,找公寓可以找便宜點的。實際到手的現金還比較多。當然享受多或少是一回事,可是繳稅就不是這麼一回事。舉例例如自己現金繳掉 50% 的稅,還有 50% 的錢。如果經過這些專人,你也許有享受 50% 的錢,可是還要再繳額外的稅,那實際享受到的就沒有一半價值 :(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